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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法規-防火區劃

已更新:2022年10月23日


為防止火災發生時,火勢蔓延擴大,因此在建築設計上,將建物以防火牆、防火樓板、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成數個區域,稱為防火區劃,期能將火勢控制在侷限範圍內,以減免生命財產的損失。

何謂防火區劃?

為防止火災發生時,火勢蔓延擴大,因此在建築設計上,將建物以防火牆、防火樓板、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成數個區域,稱為防火區劃,期能將火勢控制在侷限範圍內,以減免生命財產的損失。 具體而言,建築物內之安全梯間、昇降機間、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等類似部位,均須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而管道間之維修門亦須具有1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,以確保火災發生時,火勢及濃煙不會產生竄燒。


所以,防火區劃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,為確保區劃的完整性,必須注意以下幾點:


  1. 防火門不能隨意拆除或擅自變更為不具防火時效的門扇。

  2.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隨手關門,經常保持閉合狀態。

  3. 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難方向開啟,但住宅、寄宿舍之寝室、旅館之客房、醫院之病房等不在此限。

  4. 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(包括自動防火捲門) 需時常檢查煙感應器連動關閉功能,且地毯、配線、傢俱等不能妨礙門扇之閉合。

  5.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、配線,應在貫穿部位做好防火填塞,風管內並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。

  6. 零售市場、體育館、工廠之生產線部分、300 m² 以上餐飲業之廚房、電影院或集會堂之舞台及觀眾席部分等用途空間,須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。

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,應在貫穿部做好防火填塞。
貫穿防火區劃牆壁之風管,其管內應設置防火匣門或匣板。

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,應再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匣門或匣板,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,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


相關消防法規

  • 第八十五條(地上十層以下建築物) 水、電、通訊管線與貫穿部位合成構造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。

  • 第二零五條(地下建築物) 給水管、瓦斯管、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,與貫穿部位合成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。

  • 第二百四十七條(高層建築物) 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,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,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。



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
防火區劃不完整案例-防火捲門頂部配線貫穿部未填塞

區劃貫穿部防火材料 (Fire Stop)

防火箍套 (Wrap Device)
防火泡棉 (Sponge)

防火帶 (Wrap Strip)
防火包 (Pillow)
防火板 (Sheet)
防火泥 (Putty)



建築物需設置安全梯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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